根据“关于再生资源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规定与其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完全一样。收购废旧物资时:(1)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由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据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7%;(2)如果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可请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凭票抵扣3%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纳税人取得的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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