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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继续沿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优惠政策当然有,回收企业纳税人收购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征退优惠政策,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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